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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生育保险新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09-28 01:22:21 人气: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徐州市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住院生育采取按病种付费,即定额结算。如果生育过程中使用了无痛分娩,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为7200元,二级医院为5000元,一级医院为3700元。

  在三级医院,职工个人仅需支付定额的15%,居民个人需支付定额的30%。在二级和一级医院,职工个人无自付,由生育保险基金与医院全额结算。居民在二级医院个人需支付定额的30%,在一级医院个人需支付定额的20%。

  自2024年7月1日起,有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徐州有5家医院获批开展以上项目,分别是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中医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除自付的费用外,基金分别按80%和70%予以报销。

  2025年7月1日起,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含期间发生的合并症、并发症诊治费用)经基本医保、生育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财政补贴,个人不用花钱。孕产妇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即时享受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只需结算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费部分。

  对于因异地生育等情形需回参保地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报销时,一并将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发放给孕产妇本人。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参保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1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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